原告顾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成年)。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顾某与李某离婚;
二、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
三、顾某、李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顾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