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庙车公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兵独任审判。
原告A公司诉称:在原、被告双方工业气体买卖业务往来中,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x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x元,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x元,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x元;
二、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兵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