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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瞿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瞿某某。

原告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瞿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忠元独任审理,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因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协议,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忠元

书记员韩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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