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赌博于2009年5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1500元。2009年11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赌博于2009年11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邱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略)文昌办事处罗庄齐四海家中组织二十余人进行“推饼”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7000余元,邱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收取高额利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邱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略)文昌办事处罗庄齐四海家中组织二十二人进行“推饼”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7000余元,邱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收取高额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邱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艾俊丽、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为他人提供高利贷等资金帮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邱某认罪态度较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人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张莉莉
审判员孙楠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