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周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大道中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小芳,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海XXX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号X楼X楼X座。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际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周刊诉被告上海XXX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周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XX周刊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