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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翼兴诉黄某英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a,男,汉族。

被告黄a,女,汉族。

原告孙a与被告黄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a、被告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a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结婚,关系淡漠,双方均沉默寡方言,缺乏有效沟通,因碍于面子问题故同床异梦至今,现女儿遂渐长大成人,鉴于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恳求法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黄a于庭审中同意离婚,但在本院2008年1月7日召集双方调解过程中,黄a表示为了家庭和小孩,愿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此提供结婚证一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孙b。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等问题,原、被告产生隔阂,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现原、被告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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