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湘乡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成娟,湘乡市房产管理局法律股股长。
第三人丁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丁某甲、丁某乙诉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丁某丙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丁某乙撤回对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丁某丙房屋登记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智毓
审判员易再凌
人民陪审员罗威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