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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某、陆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1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抗,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系赵某某丈夫。

上诉人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0)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1年3月21日将该案发回重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0)杨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蔡抗、被上诉人陆某代表其本人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11月22日,上海群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群宇公司)供给上诉人水道配件一批,其中包含100毫米口径止回阀2只。同年11月30日,群宇公司开具发票并附销货清单给上诉人,该销货清单记载1997年11月22日供φ100止回阀16C2只,单价670元。上诉人已付清上述货物的货款。

另查明之一:被上诉人陆某和赵某某系群宇公司的股东,群宇公司于1998年10月29日注销。

另查明之二:1999年11月22日,由上诉人承建的上海永兴娱乐中心消防工程在接受上海市消防局验收测试时,安装于X楼水箱底部的一只止回阀发生爆裂。次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陆某出示一份事故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在上海永兴娱乐中心接受消防工程总体验收过程中,安装于水箱底部消火栓系统的一只100毫米口径的止回阀发生爆裂,有一块约20cm×10cm的圆锥壳体弹出,造成水大量喷出,水从X楼漫到地下室及电梯机房、三台电梯、客房走道,电梯厅的地毯大量进水,大楼消防楼梯墙面浸水。陆某在该情况说明下方写道“以上情况确实,本销售公司与生产厂方应该承担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配合,及时修复。”嗣后,陆某要求将止回阀残体送交鉴定以明确事故原因,上诉人则称止回阀残体已下落不明,为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产生争执,上诉人遂提起诉讼,请求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人民币90,250元。后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人民币116,860元。

另查明之三:1996年9月11日,群宇公司供给上诉人100毫米口径止回阀2只,单价380元,该送货回单及发票销售清单上均未注明两只止回阀的承受压力公斤数。审理中被上诉人始终否认曾经向上诉人销售过10公斤压力的止回阀。

另查明之四: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确认上诉人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及实物(X楼的2只止回阀中未爆裂的1只)上铸有标志,表明本案所涉爆裂止回阀通径为100毫米、承受压力为10公斤,通常也可表示为“φ100止回阀10C”。

另查明之五:纵观大厦全套设计图纸,发现X楼给排水图纸中未标出消防止回阀压力公斤数,但材料表清单中所列全部(10只)消防止回阀均为16公斤压力,未见10公斤压力要求的消防止回阀。

另查明之六:杭州建筑设计院作出的上海永兴娱乐中心大厦“给排水设计施工说明”图纸上有“消防、喷淋管道试验压力为16kg/cm2”的设计施工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出具书面说明和补充说明,认为:根据图纸,消防泵地下室工作压力只有1.0-1。2MPa,由于水压逐层递减,涉案大楼共X层,因此,楼顶消防止回阀所受工作压力应是4公斤到6公斤(0.4-0。6MPa);图纸上“消防、喷淋管道试验压力为16kg/cm2”这句话只是指消防管道试验压力而非工作压力;即消防喷淋管道试验压力为1。6MPa时,楼顶消防止回阀所受试验压力不会超过1。0MPa,故本案所涉大楼楼顶所装1。0MPa的消防止回阀排除安装和本身质量问题外,不是由于试验压力而造成爆裂。(注:1。0Mpa=10kg/cm2)

原审认为:首先,杭州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材料清单所列消防止回阀均为16公斤压力要求,而被安装于X楼的涉案爆裂止回阀却是10公斤压力,现安装的消防止回阀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责任在于上诉人。其次,虽然群宇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止回阀购销关系,但被上诉人否认爆裂的止回阀系群宇公司销售,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所举群宇公司于1997年11月22日销售的2只止回阀,承受压力为16公斤,显然与爆裂的止回阀不同;而后上诉人举证的群宇公司于1996年9月11日销售的2只止回阀,因送货回单及发票上均未标明阀门承受压力的数据,被上诉人又否认向上诉人销售过10公斤压力的止回阀,因而难以仅凭单价380元的记载确定该止回阀的承受压力为10公斤,故上诉人主张爆裂的止回阀系群宇公司提供,本院难以采信。再次,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出示的事故情况说明上签字表示愿意承担损失一节,因上诉人未在该事故说明上注明发生事故的100毫米口径止回阀的种类(承受压力是10公斤还是16公斤),被上诉人承诺承担责任时对爆裂止回阀的种类不明确,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承诺时明知爆裂止回阀的种类,故不能仅凭被上诉人所作承诺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爆裂的止回阀系群宇公司提供,且安装不符设计要求的止回阀的责任在于上诉人,故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7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判决后,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陆某自愿作出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后,事故原因的调查因此而终止。业主为减少损失尽快清理了事故现场,上诉人没有责任和必要保存爆裂止回阀残体以备检测。被上诉人应当按其书面承诺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安装的止回阀符合设计要求,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爆裂事故是由于上诉人安装不当所致。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两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出具书面承诺,既未看过事故现场,又不知爆裂止回阀的种类,仅根据上诉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和送货单,意思上存在误解,原审认定不能仅凭书面承诺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止回阀爆裂是否因群宇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引起,两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海永兴娱乐中心消防工程验收是用消防车试压。审理中,上诉人未能提供消防车试压时X楼的止回阀的压力是多少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海永兴娱乐中心大厦的设计图纸虽未标出安装于X楼的消防止回阀所能承受的压力,但材料清单中所列全部消防止回阀均为16公斤压力,故应当认定消防止回阀的设计要求为16公斤压力。现安装于X楼的涉案爆裂止回阀是10公斤压力,显然与设计图纸的要求不符,故原审认定上诉人安装错误并无不当。由于上诉人未保存爆裂止回阀残体以供专门机构检验爆裂原因,因此,难以排除止回阀爆裂系安装原因所致。即使群宇公司曾经向上诉人销售过10公斤压力的止回阀,但因上诉人不能证明涉案爆裂止回阀系群宇公司所供,且上诉人安装止回阀又不符设计要求,故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被上诉人陆某出具的书面承诺,由于上诉人未在该事故说明上注明发生事故的100毫米口径止回阀的种类(承受压力是10公斤还是16公斤),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出具书面承诺时明知爆裂止回阀的种类,因此,被上诉人陆某在出具书面承诺时无法准确判断爆裂止回阀是否群宇公司所供,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书面承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根据被上诉人陆某的要求撤销该书面承诺的效力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全耀

审判员徐佩佩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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