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毅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谢某乙,南平市X区久久音像商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乙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发清
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林某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