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南平市新百姓菜篮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南平市X路X号裕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新百姓菜篮子超市有限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发清
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林峰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