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5年4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09年10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1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15日晚2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车站广场支行的豫x号日产皮卡车,沿周口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中州路桥上北口时,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杨好双、高某某二人撞倒致伤。在“120”车来后抢救人期间,王某某驾车逃逸。当天晚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红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反映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将豫x号日产皮卡车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在海燕技校停车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5日晚2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车站广场支行的豫x号日产皮卡车,沿周口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中州路桥上北口时,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杨好双、高某某二人撞倒致伤,经鉴定杨好双的伤情为重伤。在“120”车来后抢救人期间,王某某驾车逃逸。当天晚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红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反映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并将豫x号日产皮卡车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在海燕技校停车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红、邢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车辆信息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对二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且已得到二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张莉莉
审判员刘红兵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