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李X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已经于2010年6月7日受理了该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原告于201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长赵忠元
审判员刘媛媛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韩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