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又名刘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元月9日以(2009)岳法执字第17-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在岳阳怡园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7%的股权及100万元投资权益,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剩余借款x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在岳阳怡园置业有限公司7%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大兵
审判员刘某辉
审判员杨喜红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