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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永福支公司诉黎某某、兰某某、龚某某,覃某某、韦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永福支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黎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兰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龚某某

原审被告覃某某

原审被告韦某某

申请再审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永福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黎某某、兰某某、龚某某、原审被告覃某某、韦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融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柳市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融安县人民法院的(2009)融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融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

审判长黄某朝

审判员姚玉坤

审判员黄某湘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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