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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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获嘉县X镇农民。1991年任获嘉县张巨信用社范某村农信代办员,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住(略)。因涉嫌挪用资金,金融凭证诈骗于200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获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获嘉县人民检查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朱耀旭,金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2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其张巨信用社范某村农信联络员的身份,收取李俊凯两笔共47万元存款,给李出具了两份假存单,将款占为己有,2009年10月份李俊凯发觉后,向范某回了12万元。

2007年2月份,被告人范某某收取了李俊全10万元存款后,占为己有,并分别编进了刘庆新、宋连东、李德奎的假名,给李俊全出具了三份假股金本。案发后,拒不退还。

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先后收取陈凤琴、郭某甲、郭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现金20笔,共计10.3376万元,分别给出具了假存单共20份,将款占为己有。

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逃匿至甘肃省夏河县。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称:被告人范某某收取了储户的款,出具了假存单,但并未自己占有,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2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其张巨信用社范某村农信联络员的身份,收取史庄镇X村李俊凯的两笔存款,共47万元,给李出具了两份假存单,将款占为己有,2009年10月,李俊凯发觉后,向范某要,范某某归还了12万元,又给李俊凯出具了1份35万元的收款条,并将两份假存单收回销毁。

2、2007年2月份,被告人范某某收取李俊全存款10万元,占为己有,并分别编造了刘庆新、宋连东、李德奎的假名,给李俊全出具了三份假股金本。该款至今未退还。

另外,被告人范某某收取他人存款后占为己有,并出具了假存单,有以下20笔:

1、2008年1月22日、郭某甲0.2万元

2、2009年2月28日、陈凤琴0.12万元

3、2009年1月6日、陈凤琴0.23万元

4、2008年4月19日、郭某乙0.2713万元

5、2009年2月27日、郭某乙0.5163万元

6、2008年8月16日、张某丙1.0万元

7、2008年2月27日、张某丁1.0万元

8、2008年3月26日、李俊亮0.75万元

9、2008年3月26日、郭某林0.61万元

10、2008年7月22日、郭某林1.2万元

11、2008年2月27日、郭某学0.8万元

12、2008年11月24日、李生梅0.1万元

13、2008年9月6日、孙世青0.7万元

14、2008年8月1日、郭某云0.8万元

15、2008年6月16日、郭某云0.2万元

16、2008年2月2日、李生民1.0万元

17、2009年3月19日陈小焕0.24万元

18、2009年6月16日、范某瑞0.2万元

19、2009年8月27日、范某瑞0.2万元

20、2009年9月13日、陈凤琴0.2万元

以上20笔共10.3376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范某某借给他人的现金7万元,获嘉县X村信用社自筹了3.3376万元,已将上述20笔归还。

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逃逸至甘肃省夏河县,同年12月3日被抓获。

认定依据,1、范某某供述:李俊凯是蒋村人,承包了一个窑厂,经常在我这儿存钱,记不清什么时间,他在我这儿存了5万元定期,2007年12月份来换存单时,我给了他一份5万元存单是假的,2007年2月份,李俊凯在我这存了40万元,我给了他一份存单,2009年12月份到期换单,利息有2万元,他让一块存42万元,我就又给了他一份42万元假存单,连前边的5万元,共47万元,两份假存单。

2009年10月份,李俊凯找到我,说急用12万元,并让把剩下的35万元办成活期,我向他要回了两份假存单,回家后借了12万元给他了,还有35万元我给他出具了一份收条,我把两份假存单撕毁扔掉了。

2006年,我手机收到一条信息办假证件,有个电话,我就打过去了,打通后,我问能不能办假存单,接电话的是个男的,说能办,让寄样品,我就寄去了一份存单样品。后来,他做好了给我寄来了,我看后还行,以后就经常联系让他做,只知是广州的,记不清具体地址了,联系方式也不记了。我一共办了30多份假存单,第一次汇了300元,第二次汇了2100元,第三次汇了3000元,共汇了5400元。

除了李俊凯两份假存单,我还给郭某林等人办了假存单,陈凤琴三分,1200元、2000元、2300元、郭某甲一份2000元,郭某芹二份5163元、2713元,张某丙一份1万元,张某丁一份1万元,李俊亮一份7500元,范某瑞二份2000元、2000元,郭某林二份6100元、9000元,郭某学一份8000元,李玉梅一份1000元,孙世清一份7000元,陈小焕一份2400元,郭某云二份8000元、2000元,李生民一份x元。

除了假存单外,蒋村的李俊全给我10万元,让帮他存,我给他说利息低还要交税,不如交成股金,他同意,我给他三个股金本,分别是李德奎5万元,宋连来4万元,刘庆新1万元,这三个股金本都是假的,名都是我编的,也是在广州办的。

这些钱我自己买一部客车赔了10多万元,我儿子范某辉花了一部分,陈庄我亲戚苑青广的女婿谢宾在我村办了木炭厂借我30多万元。……谢宾共在我这儿借走50.9265万元,2008年5月16日他快不干时,我让他们还钱,他说帐没要到,没办法,我让他们写了总欠条,还有一张x元利息欠条,又写了一张3588元租金欠条。

2、李xx证:范某某是范某信贷员,我在他那儿共存了47万元,第一笔是1999年元月存了5万元,第二笔42万元是2007年2月9日存的。2009年10月24日下午,我在俺庄碰见了李新文,他问我在范某某那儿存的款是谁的名字,我说用我的名字,我问咋了,他说昨天有个人拿了一张八千元存折去信用社取钱,信用社的人发现存单是假的,说是在范某某那存的钱,他说我知道你在范某某那存有款,上网查了查,没有发现你的名字。随时我和李新文到我家看了看存折,确实是我的名字,当时我怕要不到钱,就找个借口给范某某打电话说,我女儿今年要当兵要用十二万元,范某某说今天是星期六取不到钱,让我星期一取,第二天范某某到我家让把存折交给他,我把两张存折交给他,让他把剩下的35万元存成活期,第二天,就是2009年10月26日下午1点多,范某某把12万元送到我家,我问他存折办好了吗,他说信用社微机坏了,让再等等。我怕他不认账要求他写了个手续,他写了一张“今收到李俊凯现金35万元整”。我看了看,觉得不合适,又让他加了几个字,内容是:“今收到李俊凯现金35万元整,没给存折”。

2009年10月27日早上我打电话问他办的咋样了,他说小孩有病在新乡看病,我问他下午能不能办好,范某某说:“没问题,能办好。”到了10点来钟又给他打电话,他手机关了,当天一直没打通,第二天早上打通了,但不是范某某接的电话,……我去范某找范某某,结果他家没有人,找了几天也没有找到。

3、范xx证:我于2009年6月16日存了2000元,定期一年,还于2009年8月27日存了2000元定期一年,两笔共4000元。我把钱交给俺村范某某了,停有五六天他给了我两张存单,现在不到期没有取,今年10月27日,范某某跑了。后来我让信用社的人看了存单,人家说两张存单都是假的。

4、郭xx证:我在范某某那存了三笔定期存款,今天我拿着存单到张巨信用社核对,工作人员在微机上查了查,没有我的名字,看了存单说都是假的。我的三笔存款,2008年6月16日以我的名字存了2000元,2008年8月21日以我的名字存了8000元,2009年3月19日以我妻子陈小焕名字存了2400元,定期二年,三笔存款都不到期,都没有取,我是存款,不是把钱借给他的。

5、杨xx证:我大约是2005年存的钱,我存折上是我丈夫张某丁的名字,当时我拿他的身份证让范某某给存的,一开始是5千元钱,死期存折,每年到期后范某某给我换一个存折,现在我只有一张2008年2月27日一万元存折,死期,是连本带利增加到了一万元。我知道假存折后,拿存折和俺村其他受骗的人一块去信用社反映情况,复印了一张交给他们了。我目前不知道范某某给的是假存折。

6、陈xx证:我于2008年2月27日以我丈夫郭某学的名字存了8000元钱,当时我把钱交给范某某了。他把存单给了我,存单上打成定期5年。前有十几天,范某某从我村跑了,我到信用社取钱,人家拿存折一看,说是假的,这是范某某搞的鬼。

7、李xx证:我于2008年11月24日存了1000元定期一年,我把钱交给范某某了,他是张巨信用社在我村的代办员,他给了我一张存单,还不到期,前十几天范某某从家跑了,我拿存单让信用社的人看了,人家说是假的。

8、陈xx证:我在张巨信用社存了三笔款,一笔是2008年9月13日2000元,定期二年,一笔是2009年1月6日2300元,定期三年,一笔是2009年2月18日1200元,定期二年。我都是把钱交给范某某了,他是代办员,他把存单给了我,还不到期,前十几天范某某跑了,我让信用社人看了看,说那三张存单都是假的。

9、郭xx证:我在张巨信用社存了三笔款,有两笔是我父亲郭某林的名;一个是2008年3月26日存6100元,定期一年,一个是2008年7月22日存9000元,定期一年,还由一笔是我岳父李俊亮的名,2008年3月26日存7500元定期一年,这三笔款都是交给我村范某某了,他是代办员,他停几天给了我存单。

三笔款到期后,范某某把利息给了我,当时他问我取不取,我说不取,我把存单给他,他在右上角打上转存一年,就是以我父亲名字存的9000元存单。2009年7月22日到期后,我还有一笔存款3000元,也一并合到这张存单上,范某某在右上角说明转存x元,现在我在那共存三笔x,都没有取走,前十几天范某某携款逃跑了。

10、郭xx证:我在范某某那让他帮我存过三笔款,2006年元月份存了2000元,定期二年,到期后我只把利息取了。2004年我女儿在俺村打工把2000元钱工资让范某某存了二年定期。2006年到期换了一次存折,2008年4月19日换存折时加上利息是2713元。第三笔是2007年存5000元钱,今年2月份到期,范某某给我一张5163元存折,带利息一块存的,是我女儿的,我女儿叫郭某芹。这些钱我都没取过。前不久听说范某某办的是假存折,现在他和他家人都跑了。我到信用社让帮我看,人家说三张存折都是假的。

11、姚xx证:2008年2月2日,我丈夫李生民在俺村信贷员范某某那存了x元钱,存期一年,今年2月2日到期后,李生民取走了4500元,当时把存折交给了范某某让办手续,他给俺4500元时,没给更换新存折,存折右上角电脑打印转存1万元,前几天我听说范某某干信贷员时办了许多假存折,就赶紧去张巨信用社让辨认,结果人家说是假存折。

12、李xx证:2007年2月5日,我们兄弟包窑厂不干了,我分了10万元钱,我找到范某村代办员范某某,说把10万元钱存起来,当时他说存款利息税高,不如把钱入股,可以分红,不交利息税,我同意了,他又说,他手里有三个股金本,一个是宋连东的4万元,一个是刘庆新的1万元,一个是李德奎的5万,转给我就行了,我当时没怀疑就同意了,接着范某某在每个股金本最后一页都写明:“2007年2月5日转给俊金”,我把这三个股金本都拿走了,2007年底,2008年底,范某某都给我分红了,今年10月份,我听说范某某造假存单,骗了不少钱跑了,我赶紧去信用社让人家看这三个股金本,人家看过后,说是假的,于是我就知道上当了。

13、张xx证;十年前我在范某某那里存了4千元钱,是死期,每年他给我换一次存折,到去年8月份连本带利增加到现在的1万元。我听说这存折是假的。

14、孙xx证:2008年9月6日我让范某某给我存了7000元钱,一年定期,把钱交给他第二天范某某把存折给我送家了,今年我听说范某某办的许多存折是假的。

15、李xx证:今年8月15日我和俺主任去拜访存款大户李俊凯,李俊凯说他通过范某某在张巨信用社存47万元,我回到信用社让会计调取李俊凯的资料时,发现没有李俊凯的名字,2009年10月24日下午我碰见李俊凯,问他存款用谁的名字,他说用自己名字存的,我说是否记错了,他说让到家看看,我和他到他家,他拿出来的两张存折,一张是5万元定期,另一张是42万元存折,名字的确是李俊凯,但我发现存折纸张厚度和颜色不像我们信用社现在用的存折,上公章也不是现在用的公章,我们信用社公章去年就更换成钢印章了,他两张存折日期却是今年日期。所以我当时认为存折是假的。

16、郭xx证:2007年,我急用钱,找到我村范某某让帮忙贷款,他说行,停了几天,他给我打电话让去张巨卫生院拿钱,我去了,他正在输液,他给了我1万元,说是私人钱,利息是1分,后来我还给他写了一张借条。……到现在为止我已还他6千了。2008年12月11日还了2000元,2009年2月17日还了3000元,2009年10月份,他向我要了1000元,利息是每停一段时间清一次,都给他了。

17、胡xx证:我在范某某那借过二笔款,一笔是3万元,一笔是2万元,共5万元。他在哪弄的钱我不知道,都是他写好借条,我在上面签的名,日期是2004年11月5日,这些钱我每月都交利息,交给范某某了,有时是信用社一个姓史的收了,3万元没有还他,后来的2万元,2007年还他1万元,现在共欠他4万元。

18、贺xx证:2007年2月份,我和我姑做废铁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就找范某某让贷点款,他说他管范某村业务,可以在范某找人贷款让我们用,利息我们出,我们也同意。……他给了我们5万元,我给他写了一份借条,利息是1.071,利息是每月一清,都交给范某某了。这些钱都还了,但没有把借条抽回。

19、办理假存单调查报告。

20、范某某身份证明及工资表。

21、张巨信用社证明。

22、收款条、利息清单。

23、文检鉴定书。

24、20份假存单原件及3份股金本复印件。

25、借款人向范某某出具的借款条。

26、公安机关追回借款,扣押单。

27、20笔假存单退款表。

28、抓获证明

29、张巨信用社,经侦大队筹款,退款证明。

30、聘用代办员协议书。

31、公告,承诺书。

32、工资表、补助表。

33、范某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股金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范某某骗取的存款没有占为己有,不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进行处罚。经查证,被告人范某某骗取了储户存款,除个人使用外,又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事发后又逃逸,拒不退还,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范某某骗取了李俊凯存款47万元,归还了12万元,又出具了35万元收款条,个人对该款已作了处理,随将假存单已撕毁,但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罚金限制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所得赃款55.3376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的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玉民

审判员崔泽海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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