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39岁。2010年4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丁全力因故发生矛盾,丁全力持铁棍将姜某某的尼桑轿车右侧倒车镜砸坏。姜某某纠集刘书洋、王某某、姚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将丁全力经营的佳欣大酒店门窗玻璃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全力证言、同案犯刘书洋、王某某、姚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供述、证人郭某强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告人姜某某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因琐事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在事发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