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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南通德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如皋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范钦付,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如皋市X镇X村X组X号。

异议人张玉良,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如皋市X镇X村X幢X室。

异议人邱宏亮,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X镇X村X组X号。

异议人周久高,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如皋市X镇X村X组X号。

异议人宋江华,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如皋市X镇X路X号北楼X楼X室。

异议人朱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如皋市X镇X村X幢X室。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南通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范钦付、张玉良、周久高、邱宏亮、宋江华、朱沛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六异议人及申请人代理人徐征曦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范钦付、张玉良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袁桥镇何庄社区的仙鹤家园二期工程A306别墅是我购买的,且给付了相应的价款,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异议人周久高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袁桥镇何庄社区的仙鹤家园二期工程A206别墅是我购买的,且给付了相应的价款,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异议人宋江华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袁桥镇何庄社区的仙鹤家园二期工程A205别墅是我购买的,且给付了相应的价款,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异议人邱宏亮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袁桥镇何庄社区的仙鹤家园二期工程A305别墅是我购买的,且给付了相应的价款,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异议人朱沛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袁桥镇何庄社区的仙鹤家园二期工程住宅X号楼X、X室是我购买的,且给付了相应的价款,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申请人张某某的代理人答辩称,根据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07)X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上列六异议人不得在何庄社区购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查封正确。

经听证查明,关于张某某与德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皋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德远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工程款x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单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即于2010年5月14日查封了其开发的位于本市X镇何庄社区仙鹤家园二期工程(翰林院南区),A205、A206、A305、A306别墅,翰林院北区住宅楼X号楼X室、X室,X号楼X室、X室、X室、X室,案外人范钦付、张玉良、周久高、邱宏亮、宋江华、朱沛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子属其所有。

又查,六异议人均不居住在何庄社区,且张玉良、宋江华、朱沛系非农户口。

异议人范钦付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9年3月20日其与德远公司的买卖合同及2009年5月13日德远公司的收据,证明A306别墅系其购买。

异议人张玉良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9年5月13日与德远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收据,以证明A306别墅系其购买。

异议人邱宏亮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9年10月12日与德远公司签订的合同和收据,以证明A305别墅系其购买。

异议人周久高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9年8月26日与德远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收据,以证明A206别墅系其购买。

异议人宋江华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9年5月11日与德远公司签订的合同,以证明A205别墅系其购买。

异议人朱沛向本院提供了2009年7月3日与德远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收据,以证明本院查封103、203套房系其购买。

申请人对上列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房系小产权房,六异议人均不在何庄社区居住,房屋买卖违反国务院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法律、法规,本院查封的是小产权房,根据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07]X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范钦付等六异议人与德远公司所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务院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故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范钦付、张玉良、邱宏亮、周久高、宋江华、朱沛的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执行长孙锴

执行员储祥源

执行员徐晓军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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