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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06-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075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略)城关镇X街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看丹桥附近,2次向路人贩卖淫秽光盘共计11张。2006年2月18日在其暂住地丰台区王庄子出租房内,起获淫秽光盘242张,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丹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8日起至2007年2月17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威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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