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80年4月29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敬富,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在咸阳彩电厂打工时相识恋爱,同年8月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王某阳。2009年10月12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男孩王某阳随被告王某某生活,2010年4月21日,原告万某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男孩王某阳随原告万某某生活,由被告王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300元。2011年元月31日前付清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抚育费4800元。以后每年元月底前付清当年抚育费3600元至孩子18周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波涛
审判员王某超
代审判员杨甲启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