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霸王化妆品有限公司促销员,住(略)。
原告彭某因与被告谢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彭某与谢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小孩彭某归彭某抚养,彭某自愿不要谢某某负担小孩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美的柜式空调一台(大2匹)、美菱冰箱一台、荣升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兴34寸电视机一台归谢某某所有;IBM电脑一台归彭某所有;
四、彭某自愿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谢某某房屋补偿款x元;李碧如(户主)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乡X村北三片X栋X门(西头)房屋属于彭某、谢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部分,谢某某自愿放弃,归彭某所有;
五、共同债务x元,双方各承担5000元;
六、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5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