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国忠,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众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大院X栋。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兴波,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0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湖南省众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7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省众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前支付x元给黄某乙;
二、如湖南省众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则按每天500元的标准赔偿黄某乙延期付款的损失;
三、黄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黄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