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太福,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勋,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街X号五一华府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归陈某甲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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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姗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