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翦某某,男,维吾尔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长沙市怡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项晟,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某因与被告长沙市怡隆百货有限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市怡隆百货有限公司退还童某合同定金及利息共计x元。具体支付时间为(1)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支付x元;(2)201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x元;
二、童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0元,童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3月2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