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某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曾某与章某某于2005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某自愿与章某某离婚;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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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