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杨家山东方之珠南栋X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茂清,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谌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谌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水晶坊珠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