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简丹,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虞某某与被告冯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冯某某、陈某某自愿偿还虞某某2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2010年3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余款15万元在4月30日之前支付;
二、虞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2618元,冯某某、陈某某自愿负担,于2010年3月底之前支付虞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