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静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天津市静海县X镇X村,住(略),系农民。2000年4月14日被刑拘,同年5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启,男,系被告人之父。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2000)津静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加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2000年4月12日晚8时,刘某、王长安、田云璐(女,X年X月X日出生)等,到王口镇X村东辉家喝酒,至13日凌晨,酒后四人同住一室。被告人刘某趁田醉酒之机,对田进行猥亵,后被田的父母发现并报案。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依据《刑法》第237条、17条之规定判处。
并提供如下证据,一,被害人田云璐证言,4月12日下午,我和王娜到和平街郭忠柱家玩,正碰上刘某,一块到郭家,当时大约6点钟,在郭家喝的酒,我就有点迷糊,刘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架着我从郭家出来,迷迷糊糊到了东家村,进了那家,胖子端起来给我喝(酒),我就喝,也不知道喝了几杯,我就迷糊了,我记得刘某把我拥倒,我就躺在床上睡着了。我迷糊了一会儿,胖子又把我拉起来,喝了一会儿,然后我记得扒在桌子上睡着了。后来我听见外面有人砸门,我醒来睁开眼,当时我躺在他家床铺西面,头朝外,下身的衣服一件也没了,上衣的钮扣也开着,胖子在中间躺着,东辉在东头,刘某只穿着裤衩背心从立柜内出来,这时我妈、我爸、大姑夫、老姑夫就进了屋。二、王娜、王印霞证言,4月12日下午田云璐、王娜与刘某到郭忠柱家,在郭家刘某和田云璐都喝了啤酒,田喝了半瓶酒就醉了,王娜叫来王印霞,现田在床铺上躺着,对其回家,田一会儿哭一会儿笑,刘某当时也躺着,坐起来说,田云璐酒喝多了,不认的人了,怎么办王印霞回答俺也不知怎么办。刘某扶着田云璐出来了,和另两个人骑一辆摩托车走了,上了东家村。三、王长安、东辉证言,(4月12日晚)王长安、王增、刘某、田云璐四人骑摩托车到东辉家,王长安拿钱买的酒菜喝的啤酒,王增、东景旺几个人就走了。东辉喝了几杯就醉了。王长安与刘某喝到一点多钟,睡的觉,晚上田云璐也喝了几杯啤酒,也有点醉了。后来田云璐的父母、刘某的母亲来找砸门,看见刘某维下在炕上,一个妇女从柜里把刘某找出来了,有人把田云璐喊起来,她上身穿着衣服,下身在被子里没看见,后来派出所来人了。四、田国勇、张文良证言,田云璐说有个朋友的小孩过生满月,在那吃饭,到了晚上9点还未回家,找了几家听说田云璐喝啤酒喝多了,让一个叫刘某的叫走了,找来刘某的母亲,一块到了东家村,到了一家,我们进了屋见田云璐在西边炕角坐着,上身扣子都解开了,下身都脱了,有两个小子用被盖着躺在炕东头、刘某在立柜里站着,只穿一件红色的秋衣,下身只穿着裤衩,我们报了案。五、王口派出所关于刘某、田云璐的出生日期证明。六、静海县医院对田云璐的妇科检查证明。
被告人辩称,田云璐没有喝醉,我也不是趁机猥亵。
其辩护人称,由于家长管教不严,才有今天,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与田云璐在和平村郭忠柱家喝了啤酒,当时田云璐已进入醉酒状态。刘某又和他人扶着田上了摩托车至王口镇X村东辉家再次喝酒,至13日凌晨。酒后田与与刘某、王长安、东辉四人同住一室。被告人刘某趁田醉酒之机,对田进行猥亵,后被田的父母及被告人之母找到发现。
上述事实由控方提供的以上证据证实,被告方未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趁少女醉酒之机对其猥亵,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田云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亦明知,其辩言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时未满成年,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四月十四日至选至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春田
人民陪审员张嘉友
人民陪审员张广义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玉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