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欧某。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濮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张某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濮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八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濮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审判员高卫东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