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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卢氏县新达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承包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新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某某因与卢氏县新达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承包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剑锋,卢氏县新达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留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赵曜

代理审判员陈巍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凯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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