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新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某某因与卢氏县新达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承包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剑锋,卢氏县新达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留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赵曜
代理审判员陈巍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凯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