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建国,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犁头后街X路名汇达大厦1006房。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陈某因与被告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李美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陈某支付工资3000元;逾期则加付500元;
二、其他再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月1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