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3月10日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榆阳区X路榆阳公安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附近以替杜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找关系取保为由,诈骗曹XX(男,69岁,子洲县人,系杜XX外公)4000元人民币后逃走,后被抓获。赃款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曹XX的陈述,证人曹X的证言,向被告人扣押赃款的笔录,被害人领取赃款的领条,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小莉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