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系长沙市长郡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周X(周XX的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路XX号,租住地长沙市X巷X巷X号602房。
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亦兵,院长。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民医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迎健,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周XX与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某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喻方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人民医院自愿补偿周x元;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周XX、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各负担18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