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X巷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勇,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飞鹏,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番禺顺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朝阳路南。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美松,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06)番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车辆被盗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以评估为准);3、第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解决本案纠纷,番禺顺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调解费用400元。
二、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不再追究责任。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黄某某、番禺顺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代理审判员刘皓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少玲
书记员胡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