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彭某甲之妻,住(略)。
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彭某甲、赵某某之子,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彭某乙之妻,住(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彭某乙之妻,住(略)。
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彭某甲、赵某某因与申请人彭某乙、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新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彭某甲、赵某某及其代理人陈新和申请人刘某某及其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