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6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和刘金虎、郭宝红、王某斌、张雪涛、张永飞、皮文华(后6人已判刑)等在渑池县X镇X街张雪涛租住的地下室,手持菜刀、铁棍等凶器对曹建安、张某某等人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当场劫取现金9000余元及仿伯爵翻盖金鹏手机、联想S9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2618元。指控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是抢劫,自己不在现场、只是开车挣运费,自己也没有起到望风作用,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被告人只是执行者,不是参与实施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20时许,经刘金虎、郭宝红、张雪涛预谋后,由被告人崔某某望风,刘金虎、郭宝红、张雪涛、王某斌、张晓、皮江东、张永飞、皮文华、范二伟(后9人均已判刑)在渑池县X镇X街张雪涛租住的地下室,手持菜刀、铁棍等凶器对曹建安、张某某等人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当场劫取现金8000余元及仿伯爵翻盖金鹏手机、联想S9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2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那天天快黑了,刘金虎给我打电话说用我的车,我就开车接上刘金虎和一个叫小涛的,具体在哪接的,记不清楚,刘金虎还有那个叫小涛的在新兴街北口,小涛去拿了一副麻将牌,他们拿着牌说牌上做记号了,说能看出来不能,还让我看,我说看不出来,后来好像有个在铝厂工作的高个子也来,我们四个人就开车一直来到小寨街靠南,就是同一首歌往南去的路东的一个院子里,我们一直到地下室,到地下室后,刘金虎就说:“以前和我玩牌的人捣鬼哩,把我钱给弄走了,今晚上我把他们叫来,然后说他们的牌有毛病,把他们打一顿,把钱再弄回来!”刘金虎说打一会儿牌到中间时,就说牌有毛病,说外边的人进来抓住刘金虎的衣服,装样子说刘金虎和扣牌的人作弊了,把钱弄走,他们如果不愿意就让我们再吓唬他们,最后把刘金虎架到外边车上都跑了,他们还比划了一会,后来刘金虎说让我当托陪他们打牌,我说不会,刘金虎说也不让我干啥就让我装作打牌的样子,会不会无所谓,输了让我给放水公司要,赢了还是他们的钱,我说不会来牌,刘金虎就让那个大高个子当托打牌,他们又把咋打牌,咋进到牌场装样收拾刘金虎,然后咋把钱弄走比划了一遍,他们说既然我不想当托,就站在边上给他们助威,我当时心里害怕就出去了,刘金虎又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外边路口看着,看有公安人来了给我们打电话说一声。”我就一直在这个院子西边的路口,后来又有几个人是后来到我去的那个院子,我在路口等了很长时间,刘金虎打电话说:“赶紧!你在哪”我说我在路边,一会儿,刘金虎和小涛还有另外一个小个子上了车,然后就一直开车来到黄某后边的一个洗浴中心的宾馆,在宾馆给我钱没我记不清了,后来他们又从宾馆出来,又让我开车一直来到五里河,在五里河车上给了我200块钱,让我给他们送到三门峡西站,在三门峡西站,我们又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我就一个人开车回来了。
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0月17日晚,张某某在张雪涛租住的地下室被刘金虎等人抢走现金6700元和仿伯爵皮套翻盖金鹏手机一部。
3.被害人曹建安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0月17日晚,曹建安在张雪涛租住的地下室被刘金虎等人抢走现金x余元和联想手机一部。
4.证人证言
1)同案犯刘金虎的供述:那天下午,我打电话给一个叫江涛的人,后来江涛到雪涛的住处后,我先让他和雪涛出去拿牌去了,牌拿回来后我给江涛说了我们准备抢钱的事,让他别走了,在雪涛租住的房子院子的门口给我们望风,主要是让他看有公安局的人来了给我们望风。我们把钱弄到手,准备去金光时,我不见他了。到金光后我打电话问他,他说他一直在边上看着,见我们一块走了。我就让他开车到金光,到金光后我们三个人坐上车,我先给了江涛100块钱,说是晚上的辛苦费。到了三门峡,我又给了江涛300块钱车费,把我们送三门峡后,我们在三门峡玩了一晚上,第二天一大早他就自己开车回了。安排江涛望风时张雪涛在场。
2)同案犯张雪涛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17日,自己和刘金虎等人抢劫的过程,同时证实另外还有一个出租车司机叫江涛,他也是刘金虎叫的,负责在外面望风。本来,刘金虎是想让江涛顶条腿来当托的,江涛说他不会。刘金虎就把宝红叫来当托了。
3)同案犯张永飞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17日,自己和刘金虎等人抢劫的过程,同时证实刘金虎说,你们别出去,外边我们安排有人望风,具体是谁我也没有见。
5.鉴定结论证实:联想S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573元;金鹏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45元。
6、书证:(2010)三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2009)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证实刘金虎等其他九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刑。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8.仰韶酒厂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厂工作期间遵纪守法,为人正派,恳请公安部门查清事实真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他人预谋实施抢劫后,仍然听从他人安排在外望风,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犯罪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案件实际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