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暂住北京市海淀区肖某河厢黄某X号。
委托代理人聂磊,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蔡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磊,被上诉人向某甲、向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韩建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