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甲,曾用名袁某,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菜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乙,女,l978年5月出生,汉族,菜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远,被上诉人袁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姜成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