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将康寨新村金博大家具城内的两个宝丰牌绿色沙发盗走,并将两个沙发从车库内转移至三楼东户自家房间内。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1092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出赃物,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