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06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06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持伪造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小白羊超市东侧报亭旁向他人贩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二被告人的暂住处起获他人伪造后欲贩卖的“北京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专用章”、“梨川县X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各1枚及姓名为马德永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本、姓名为刘绍铭、肖宝明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2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文检鉴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应予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8日起至2007年4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8日起至2007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秀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建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