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电业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原审被告张某丁。
原审被告光山县弦山办理处上官岗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光山县电业局,吕某某、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原审被告张某丁、光山县弦山办事处上官岗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山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吕某某、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丙,原审被告张某丁、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光山县弦山办事处上官岗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李晓峰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