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乙利用为常年外出务工邻居黄××看管房屋的便利,在黄××家空置的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2009年5月11日上午,公安干警到现场铲除罂粟680株后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黄某乙户籍证明、铲除经过、抓捕证明、淮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证明、证人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非法种植罂粟68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存春
审判员刘新忠
代理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方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