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开化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素珍,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八层d座。
法定代表人居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梁、郁某,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开化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二(商)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省开化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7万元,并承诺该款于2003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如浙江省开化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能支付,则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有权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2.70元由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2。70元由浙江省开化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星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代理审判员沈敢峰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