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罗某某、王某、李某甲(已判刑)在民权县人民医院南大门家属楼内盗窃李x的红色钱江-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