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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
时间:2006-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房刑初字第00478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女,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永修县,小学文化,农民,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06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永修县,高中文化,农民,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06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胡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北京市X乡镇一无名理发店内介绍卖淫女万某某(女,19岁,江西省南昌市人)、方金萍(女,34岁,湖北省荆州市人)、杨某乙(女,26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向嫖客张某某(男,20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孙某某(男,37岁,北京市房山区人)、曹某某(男,43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卖淫,并收取嫖资人民币60元。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提供共同承租的北京市X乡X路X号楼X单元X号楼房为上述卖淫女与嫖客卖淫嫖娼之用。后被查获。

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辩称自己对当晚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胡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租住于北京市X乡X路X号楼X单元X号。2006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北京市X乡镇一无名理发店内介绍卖淫女万某某(女,19岁,江西省南昌市人)、方金萍(女,34岁,湖北省荆州市人)、杨某乙(女,26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向嫖客张某某(男,20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孙某某(男,37岁,北京市房山区人)、曹某某(男,43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卖淫,收取嫖资人民币60元,并提供共同承租的北京市X乡X路X号楼X单元X号楼房为卖淫地点。后被查获。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17日晚上9点多钟,她和老板胡某某、老板娘杨某甲在良乡X村京保公路旁边理发店里坐着。来了一个25岁左右的小伙子,老板娘问是洗头还是做保健,那小伙子说找个小姐,并问老板娘说:“是不是80元钱”老板娘说:“是。”小伙子指着她说“我认识她”,并说就带了60块钱,老板娘说:“那就去吧,”小伙子就先到楼上去了,她从理发店的桌子上拿了钥匙也跟着上了楼,进屋后她们就进了靠卫生间的卧室,发生了性关系。小伙子走后,她坐在客厅里和一个姓魏某女孩看电视,小樊某在靠阳台的一张床上睡觉。过了半小时左右,小芳给老板和老板娘打电话,但打不通,小芳把小樊某起来,小樊某来后也给老板和老板娘打电话,还打不通。小樊某厨房的窗户往楼下看,回到客厅说楼下有警车。有一个客人想开门出去,她们都拦着不让,后来没多久,警察就把门打开了。老板和老板娘共开了两个理发店,一个在纸房村X路边上,一个在纸房市场西侧的胡某里。他们一共租了三套房子,两个门店是平房,一个“炮房”是楼房(房山良乡X路X—4-X号)。她在胡某某店里用的是陈雪的假名。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17日20时许,他喝完酒打“摩的”在良乡纸房市X路边下车,沿着京保路西侧走了100米左右到了一个理发店。进屋后看到老板和那胖女孩都在沙发上坐着,他对那个胖女孩说:“走吧。”然后从裤兜里掏出60元钱给了老板,老板接过钱后他和那女孩出了理发店。出门后胖女孩让他先走,他就沿公路一直走到那栋楼的四单元门外,胖女孩一直在他后面跟着。进屋后阳台旁边的布帘外站着一个女的,布帘里还有一个男的,他和胖女孩进了厕所旁的卧室,他们发生完性关系后他走到单元门就被警察抓住了。

3、证人方金萍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17日晚上9点15分左右,她和姓杨某接到杨某甲的电话让她们到胡某某的店里。她们过去后,她没进屋,姓杨某进了理发店,一会儿出来,后边跟着两个男的。她就在前边走直接去了良乡中学大门口东侧楼房的四单元X室。姓樊某和姓魏某在阳台上。她和穿黑色皮裤的男子进了客厅左侧的卧室。她问把钱给杨某甲了吗那人说没给,并说讲好了是60元,她说:“你把钱给我吧。”那人给了她一张50元的一张10元的。她们发生完性关系回到客厅。小樊某外边有警察。她把门打开,警察进了屋。姓杨某和另外一个男的去厕所旁边的卧室打炮,她俩从屋里出来时吵架了,那个男的不给钱。她收的60元钱,老板要20元。她们去的楼房是杨某甲两口子租的。

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是2005年11月到的良乡城东市场西侧的理发店上班,店老板是杨某甲,她们都叫杨某甲大姐。杨某甲跟她说“洗头不给你钱,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收60元钱,给你40元,我收20元,如果收80元,给你50元,我收30元”。杨某甲的丈夫胡某某在纸房村X路西侧也开一个无名理发店,也是卖淫。小樊某杨某甲租的房子里帮着做饭,卖淫时帮着看来没来警察。2006年2月17日22时许,她和一个叫小方的小姐在杨某甲开的理发店呆着,杨某甲在胡某某开的店里。她接到杨某甲的电话,说有两个客人让她跟小方过去。她和小方就过去了。到了理发店,杨某甲指着两个人说:“就是他们俩,钱我没收,你们自己跟他们要吧。”小方从杨某甲手中接过钥匙,她让两个男的跟她们走。到了良乡中学东侧一座楼四单元X号,小方打开房门,小樊某一个叫小魏某小姐在客厅里呆着。小方领一个瘦点的男的进了北边的房间,她同那个喝了酒的男的在客厅里的床上坐着,说了会儿话,陈雪卖淫后从南边的房间出来和她干事的男的也跟着出来开门走了。她和那个男的进南屋发生了关系,那个男的穿上衣服要走。小方和陈雪在门口说外边有警察。她从北边窗户往下看,没看到警察又回到客厅,不知小樊某谁打电话,没打通,从南边的窗户跳出去,大约有几分钟的功夫又回来了。那个喝了酒的男的想走,小方就把门打开,警察就进来了。

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17日晚上9点多钟,他和曹某某喝完酒准备到良乡去洗澡,从西门进良乡走了一段,曹某某说“这家给我做过铝合金,咱们进去聊会。”他们进了路边的店,店主叫什么不知道,江西人,40多岁。店主问他们干什么来了,曹某某说:“来良乡洗澡。”店主说;“我跟你们一起去。”店主就带他俩向纸房村走去,走到京保路旁边的一个理发店,理发店是铝合金推拉门,进店后有一个30多岁的女的和一个男的,男的在里屋。做铝合金的就跟那女的说话,说一个小姐60元,然后那女的就叫来两个女孩,他和曹某某被两个小姐带到了良乡中学大门口东边一个单元的三楼东边的门。进屋后,较瘦、个子不高的小姐把他带到北屋,另一个小姐带曹某某进了西屋,他和那小姐进屋后,小姐把门插上说:“先把钱交了。”他问:“多少钱”小姐说:“60。”他给了一张50元的,一张10元的。然后他们就发生了关系。他们穿上衣服到客厅,不知道哪个小姐说:“外边有警察,谁也别到外边去。”过了会儿,他们说出去,有个小姐不让,后来他们说走,小姐给开了门,警察就进来了。

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17日20时许,他请孙某某吃完饭后到五街一个做铝合金的地方让那个店主帮他修理铝合金,顺便带他们找小姐。他们到了纸房市场附近,看到路旁有个理发店。里面有个女的,30多岁,南方人。他进去问小姐多少钱,那女的说60元。他说找两个。这个女的就打电话找了两个小姐,都20多岁,一个穿黑衣服,一个穿白色防寒服。来的这两个女的让他和孙某某跟她们到了良乡中学东侧的一座楼里。进门后穿黑色衣服的女的同孙某某进了北边的房间,他和穿白色衣服的女孩等到一个胖女孩从一个房间出来,他和穿白色衣服的女孩进了南边的房间。他们再从屋里出来,有人说有警察,孙某某和穿黑色衣服的女的也在客厅。他想走,穿黑衣服的人说外边有警察走不了,他开门要走警察就进来了。

7、证人魏某丙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17日21点左右,老曹某一个朋友到他在良乡X村开的铝合金店里找他,老曹某他给带来的朋友家里安塑钢。老曹某他叫到门口说:“咱们去玩会”。他就想到了他们老乡开的理发店,那里有卖淫小姐。他们到了那个在良乡X村的理发店。老乡是个女的,40多岁,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问女老板找小姐多少钱女老板说一个人60元。他说行。女老板打电话叫了两个小姐。两个小姐一个穿白色上衣,一个脸上好象有麻子。女老板说让两个小姐带他们走。两小姐中那个脸上有麻子的问女老板钱收了吗女老板说收了。两个小姐就带老曹某们走了。他们走了后,女老板向他要钱,他说他不给钱,只是把他们带来。女老板后打电话说“钱没收,你们俩自己收”。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8、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住在房山区X镇X路X号楼X单元X号,房子是杨某甲和胡某某两口子租的。他住的地方有3个小姐,一个叫陈雪,江西人,一个叫小杨,房山人,一个叫小方,湖北人。2006年2月17日晚上22时左右,小方正跟那男客人说差20元钱的事,看他醒了就让他给老板打电话,他就给杨某甲打电话没人接,他又给胡某某打,也没人接,他认为没接电话没准就到楼下了,到阳台往外看发现有几辆警车停在楼下,就回屋里说:“外边有警察。”他就从房间南侧的窗子跳了出去,想从阳台上跑,这时警察就进来了,把他们都抓走了。杨某甲和胡某某各开了一个理发店,养小姐卖淫,陈雪是胡某某店里的,小杨某小方是杨某甲店里的,他住的房子就是嫖客和小姐发生关系时的“炮房。”小姐和客人发生关系,杨某甲和小姐四、六分成,一次收60元,老板提20元,小姐得40元,如果是50元,老板就提10元。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房山区X乡南关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主,2005年11月6日把房子租给了胡某某,有租房协议,每月房租650元,她收了3900元房租。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家有5间出租房。2005年11月份他把一间房租给开理发店的女人,年龄在四五十岁,江西人,口头的协议,每月房租500元。

11、证人魏某丁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17日下午2点多钟,她给一个女老乡的(40多岁,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打电话,那个人在良乡开一个理发店,说要来良乡玩就直接去她租的楼房里。她从丰台来到良乡中学东侧楼房四单元X室。一个江西的小伙子给她开了门。她吃完饭在客厅里坐着,进来两男两女(两个男的一个穿皮裤,另一个穿黑色上衣,两个女的一个穿白上衣,另一个穿黑色上衣)。穿白色上衣的女的和穿黑色上衣的男的去了厕所旁的卧室,穿黑色上衣的女的去了厨房边的卧室,她就去阳台睡觉了。过了会儿她醒了,江西的小伙子给40多岁的女的打电话没人接,就去厨房的阳台往外望说:“外边有警察,你们别走。”两个男客人其中一个要走。江西的小伙子说:“你要想死就出去。”说完从南侧阳台的窗户跳出去,后来又回来。过了会儿,警察就进屋把他们带到了公安局。穿白色上衣的女的和穿黑上衣的男的去卧室“打炮”去了,“打炮”就是男女发生性关系。楼房是胡某某租的。

12、报案记录证明,2006年2月17日21时许,房山分局良乡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良乡X路X号楼X单元X室有人正在卖淫。

13、到案经过证明,2006年2月17日将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抓获。

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卖淫女方金萍处扣押了人民币60元,从卖淫女万某某处扣押了房门钥匙1把。

15、辨认笔录证明,经孙某某、曹某某、魏某丙、方金萍、万某某、张某某辨认,无名理发店的女老板是杨某甲。上述人员除孙某某外均辨认出了无名理发店的男老板胡某某。

16、办案说明证明,经多次查找未找到胡某某理发店的房主。万某某向张某某、方金萍向孙某某卖淫时所使用的避孕套,经多方查找未找到。

17、现场、物证照片证明,胡某某和杨某甲开的理发店及承租楼房四单元X室的情况。

1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樊某某、魏某丙均被行政拘留。

19、收容教育决定书证明,方金萍、万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分别被处以收容教育6个月,杨某乙被处以收容教育12个月。

20、户籍证明证明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06年2月17日晚上10时左右,她在丈夫胡某某开的理发店里呆着,陈雪也在店里待着,胡某某在里屋看报。这时来了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她问那个小伙子是找小姐还是干什么,那个小伙子说找个小姐玩一会,又问是不是80元,她说是,那个小伙子就指陈雪,并说就带了60元钱,她说陈雪要同意就行。那小伙子就给了她60元钱,她就把钱装口袋里了。陈雪拿着房子钥匙就带着那小伙子上楼了。陈雪是江西人、20岁左右、挺胖的,是胡某某店里的小姐。陈雪带着那男子上楼“打炮”去了,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陈雪带着那小伙子走没多长时间,她的一个老乡姓魏某带着2个男的就来了,到店里后说:“这两个男的是我的老板,给他们俩找两个小姐。”她说:“我只知道一个电话号码,我给你打电话看看吧。”她就给小杨某电话说“这有两个客人,你和小方过来”。一会儿,小杨某小方就来了,姓魏某说“你叫她们去吧,我给钱。”小杨某小方就带着2个男客人走了,走了后姓魏某说“他们玩,我不给钱。”她就给小杨某电话说“姓魏某没给钱。”姓魏某一直在店里等着那2个客人,没等多长时间警察就来了。小杨某小方把客人带到她的暂住地楼房里去了,是去那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小杨某2005年11月份到店里来的,小方是之后来的。她俩卖淫一次收60元,她提20元,有时收50元,她提10元,价钱是她定的。小姐和客人发生性关系都在她的暂住地良乡X路X号楼X单元X号,这个楼房是她和丈夫胡某某租的,每月租金650元,她出350元,胡某某出300元。小姐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时用的避孕套是她买的,买完后就直接放店里,她和胡某某一人开一个店,和她一样提成。她暂住地还有一个叫小樊某,是她们老乡。

2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店里的小姐叫陈雪,20多岁、挺胖的、身高1米6左右、江西省南昌市人,是2005年12月份自己到店里来的。陈雪在这里洗头、做保健、出台,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她一共出了二三次,出一次台收50元或是60元,客人给60元,他提20元,她得40元,收50元,他提10元,她得40元。这个价钱是他定的。陈雪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有时客人带走,有时就在他的暂住地良乡X路X号楼X单元X号。陈雪每次卖淫,客人先把钱给她,再由陈雪交给他。2006年2月17日晚上他回到店里已经9点多了,就直接去里屋了,外边杨某甲怎么跟客人说的不清楚。他的暂住地是和妻子杨某甲合租的,每月房租650元,他出300元,杨某甲出350元,房主是一个姓徐某女的。如果店里小姐有出台的也到楼房里。杨某甲也在房山良乡X村开了一个美发店,店里也有卖淫小姐,一个叫小方,湖北省人,另一个叫小杨,房山良乡人,她俩出台也是60元左右,杨某甲提钱方法和他一样。2月17日晚上陈雪到他租的楼房里卖淫是从理发店里拿的钥匙,是他放店里的,如果小姐陪客人去上楼房卖淫,就从理发店里直接拿钥匙。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容留、介绍卖淫,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卖淫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依法均应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好,酌予从轻处罚。本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所开的无名理发店中有卖淫小姐,并以承租的房屋作为容留卖淫的场所,且被告人胡某某是明知的,故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关于“自己对当晚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情”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蒲延红

人民陪审员姚志明

人民陪审员隗合群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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