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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又名毛某中),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其申请执行的宅基地划界纠纷系确认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裁定撤销了(2010)武执字第X号案件的立案执行。

申请复议人毛某某称,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也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武陟县X镇人民政府决定中的下灰橛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武陟县人民法院撤销执行立案的裁定于法无据。

本院查明,武陟县X镇人民政府对毛某某与秦某某等人的宅基地纠纷作出了(2006)X号处理决定,明确划分了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并要求秦某某在灰橛确定之前不得将其两座房屋拆除。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武行初字第3-X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武陟县X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武陟县X镇人民政府和毛某某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了(2009)焦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的(2007)武行初字第3-X号行政判决,维持武陟县X镇人民政府的(2006)X号处理决定。毛某某以(2009)焦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为依据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立案。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并无实际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申请执行人下灰橛的请求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为“撤销(2010)武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光

审判员张瑞星

代审判员郭宝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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