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某第X号
原告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国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初某,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