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某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06年11月1日14时许,在怀柔区滨湖小区X号自己经营的“日月鑫”旅店内,将高某某介绍给张某乙、段某某卖淫,后三人在该旅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张某乙、段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京公(怀预)决字[2006]第1143、1144、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有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兵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