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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介绍卖淫案
时间:2007-0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平刑初字第22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平谷区X街一无名理发店内,将卖淫女杨某某(19岁,平谷区人,已行政拘留)介绍给祁某某(男,32岁,平谷区人,已行政拘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人民币400元。后二人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涉案照片、工作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预缴罚金,故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3日起至2007年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白雪英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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