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黄某乙、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乙、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保恩,被上诉人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