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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0日11时许,因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家晒棚上的雪扔到邻居程一X哥家房后双方发生口角,此时程一X的妹夫王XX正好来给岳母送年货,听到后从家出来看情况,后与李某某发生殴打,李某某致王XX两颗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证人程一X、李XX、程二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民事调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根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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